|
首页>执法监察>正文
主要职能
1、宣传和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和实施对本地州市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3、依法组织和实施对本州市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并提交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查处意见。发现重大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线索,及时上报; 4、负责对本地州市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决定的督办; 5、领导本地州市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州市和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和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人员、经费和内部审计; 6、完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文日期:2007/6/18 21:46:53 浏览次数:
上一篇 : 巴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简介 下一篇 :机构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