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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采取六项措施强化农用土地开发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巴州国有农用土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厉打击非法开荒,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巴州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国有农用土地管理的意见》,采取六项强有力措施,加大国有农用土地开发管理力度。

一、严禁任何形式或名义的土地开发。在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所涉及县市(且未、若羌除外)禁止进行水土开发、禁止毁坏林地、草场、湿地开垦耕地。

二、积极妥善处理土地开发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以2006414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塔里木河流域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231号)下发之日为界线,对文件下发以前,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非法开荒,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按违法用地处罚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水电设施配套、达到耕种条件的,经验收合格,补交历年欠缴国有土地租赁金及相关费用后,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土地,并责令开发者恢复原貌。对文件下发以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非法开荒,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进行处罚后全部收回,交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公司)管理。

三、加强国有农用土地批后监管。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经批准的水土开发项目进行清理,对有土地开发许可证,而未按开发期限或合同约定开发的土地,依法注销土地开发许可证;对批多开少的土地,已开发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办理登记手续,未开发的部分依法收回;对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开发土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法予以收回。对未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利用开发许可证私下转让的土地,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处理。开垦后的土地连续闲置二年不耕种的,依法予以收回。

四、加强国有农用土地租赁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取得国有农用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包括国有农林牧场),必须按规范合同文本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未按规范文本签订的,一律重新签订;每年缴纳土地租赁金,租赁金标准应随农用地地价水平及时调整更新;对未按合同约定连续两年不交纳土地租赁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合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租赁金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全面落实国有农用土地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查处辖区内非法开荒负总责,乡镇场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的水土开发用地一律视为非法开荒。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管地用地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违反规划或规定程序,越权批准土地开发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土地依法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审批者承担。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各县市要建立由公安、武警、国土、林业、水利、畜牧、电力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建立非法开荒信息情报共享机制,定期公布土地违法案件和查处情况,形成长效办案机制。对重点违法违规开荒行为,州监察、国土部门要直接查办或挂牌督办。

    六、加强土地开发供水供电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政管理,坚持以水定地、水土平衡的原则,严格审批取水许可;电力部门要加强供电控制,对持有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土地开发者,方可供电,对非法开荒土地不得供电。今后,各县市继续违法审批或对非法开荒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及时,造成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将停止建设用地审批,待整改合格后,方予恢复审批。

发文日期:2008-8-19 19:07: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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