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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治州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并于加强土地管理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州的土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相关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经国务院、自治区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规划后,才能审批用地。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计划指标,不得批准新增用地。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对超计划批地或超计划用地的、农转未供的、违规违法用地严重的,要扣减新增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进一步完善计划台帐管理,各县市每月3日前将上一月的计划指标使用情况报州国土资源局。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农用土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分拆批地、未批先用。建立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各县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或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国家、自治区重点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除外。未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三)加强土地供应管理。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设系数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必须写入出让合同。

(四)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对于拟出让的土地,在理顺土地产权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按“净地”出让,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加大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力度。

(一)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达到法定闲置标准的闲置土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应当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因推迟交地、规划变动、项目审批等政府原因直接造成土地不能动工开发建设而闲置的,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最迟在1年内解决这类土地的闲置问题。

闲置土地在未依法完成处置前不得转让、入股;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抵押登记。对列入闲置土地名单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并限制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竞买土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切实解决低效利用土地问题。未按期开工且不满1年的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用地者开工,与其签订限期开工协议。未按期竣工或约定竣工时限到期,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项目用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收取履约保证金,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延期竣工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期时限到期后,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整改协议,责令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到期后,仍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按完成投资或建筑面积比例重新核定用地面积,依法收回核减面积。因地块内建筑物布局等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无法收回面积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每年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原土地出让(划拨)合同未约定开工、竣工期限的,开工期为出让(划拨)合同生效后半年,竣工期以规划建设完成期为准;土地出让(划拨)合同中对投资强度、容积率未约定的,按初步设计文件(或立项文件)及规划许可证的记载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

(一)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不得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上签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征》有效期届满的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不得继续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要建立土地登记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登记,杜绝违规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涉及下列12种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

(三)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对未交清土地价款、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不含享受优惠政策),按照地价评估结果,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扣除土地增值税、预留评估价值20%的风险金后的剩余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地面附着物时,土地随之抵押,不得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享受自治区优惠政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补缴优惠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按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五、规范各类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一)凡在我州范围内涉及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各类项目用地都要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提交成果资料。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登记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必须是经过验收合格的,否则用地不予审批和登记。

(二)测绘单位从事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必须持有效的测绘资质,到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并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在所在县市范围内开展各类项目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备案的测绘单位发生变更,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备案。

六、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责任重大。要切实解决“重项目申报,轻项目管理”的问题。严禁未经审批在项目区搞建设;各县市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进驻施工现场,抓好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进度;加强对项目监理部门的管理,监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不得脱离岗位;充分发挥专家组的技术力量,通过开展阶段性检查、不定期抽查、月进度核查等,层层把好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造成经济损失;规范资金管理,建立报帐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质量不合格等严重后果的,取消该县的项目申报资格。  

七、积极开展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建设。

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建设不但有利于各县市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而且可以通过区内耕地指标置换,再投入对现有耕地整理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耕地指标储备库建设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指标库面积,不要片面追求大。项目验收所需资料由各县市自行准备。按项目提交验收,成熟一个上报一个,各县市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前必须完成项目的验收。

 

 

                                          

                               巴州国土资源局

                           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加强土地管理        通知            

抄送:库尔勒开发区国土分局、巴州国土勘测设计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       2008年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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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7-29 17:07: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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